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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

时间:2024-11-07 09:42 阅读:361 来源:互联网

2014-07-16 发布                                        2014-09-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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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基于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包括以下产品种类:电线组件、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器具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热熔断体、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1)电线组件

GB15934《电器附件 电线组件和互连电线组件》

GB/T26219《电器附件Y型电线组件和Y型互连电线组件》

(2)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GB 2099.1《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2099.2《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器具插座的特殊要求》

GB2099.4《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固定式无联锁带开关插座的特殊要求》

GB2099.5《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固定式有联锁

带开关插座的特殊要求》GB 1002《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GB1003《家用和类似用途三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与尺寸》

(3)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GB 16915.1《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第1部分:通用要求》

(4)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GB/T11918.1《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1918.2《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2部分:带插销和插套的电器附件的尺寸兼容性和互换性要求》

GB/T 11918.4《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4部分:有或无联锁带开关的插座和连接器》

(5)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GB 17465.1《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7465.2《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合器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设备用互连耦合器》

GB17465.3《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第2部分:防护等级高于IPX0的器具耦合器》

GB 17465.4《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第2部分:靠器具重量啮合的耦合器》

(6)热熔断体

GB 9816.1《热熔断体第1部分:要求和应用导则》

(7)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GB 17466.1《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7466.21《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第21部分:用于悬吊装置的安装盒和外壳的特殊要求》GB 17466.23《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第23部分:地面安装盒与外壳的特殊要求》

GB 17466.24《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第24部分:住宅保护装置和类似电源功耗装置的外壳的特殊要求》

(8)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GB9364.1《小型熔断器第1部分:小型熔断器定义和小型熔断体通用要求》

GB9364.2《小型熔断器第2部分:管状断体》

GB9364.3《小型熔断器第3部分:超小型熔断体》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和/或用户)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结构基本相同、功能相同、所用主体材料类别相同(例如金属、热塑性、热固性等)的同一类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产品可以作为一个认证单元,详见下表。同一认证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应对同一单元内所有型号做出确切描述。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5.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对认证实施中未涉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还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一份该生产企业有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认证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接受或承认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6.1.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当对标准中部分检测项目有所调整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6.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3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7.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检测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类别。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样检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将样品送至指定实验室检测。

认证机构也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抽取样品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7.3市场(和/或用户)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 市场(和/或用户)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市场(和/或用户)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采取市场(和/或用户)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对从市场(和/或用户)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

7.3.2 市场和/或用户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场和/或用户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涉及产品安全的设计和电气结构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并获得批准/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

8.2.1 变更委托和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变更的具体要求,包括认证变更的范围和程序。

对于隶属同一生产者的多个生产企业的相同产品、相同内容的变更,认证委托人可仅提交一次变更委托,认证机构应对变更涉及的认证证书予以关联使用。

8.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8.2.3变更备案

对于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变更,在不需要提供样品试验的情况下,可由认证机构认可的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确认批准,保存相应记录并报认证机构备案。认证机构在获证后监督时进行核查,必要时做验证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对认证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8.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产品的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扩展产品有关技术资料,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差异,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并针对差异做补充试验或对生产现场产品进行检查。核查通过的,由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9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采用“S”认证标志。式样如下图所示:

                                    

9.2 标注方式

可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或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丝印认证标志。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允许加施变形认证标志。

10 收费

认证收费项目由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中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复查收费人日数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人日数。

11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单元划分的细则及相关要求;

(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5)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

(6)样品检测要求(包括生产现场/市场(和/或用户)抽样检测的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

(7)初始工厂检查及获证后监督要求(包括工厂检查的覆盖性要求(含产品类别的划分)、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质量控制检测要求、0DM/0EM模式的工厂检查要求、监督频次、抽样检测或检查的相关要求等);

(8)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的要求;

(9)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

(10)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11)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2)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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